关于促进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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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年06月10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132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7

关于促进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

  为壮大园区经济规模,提高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增强园区项目承载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建立专项补贴资金。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设立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补贴专项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标准化厂房建设补贴。

  第二条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用财政资金、园区自筹资金和社会民间资本投资修建,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生产厂房和工业仓储厂房,且有单独规划、有新增用地、属集中成片开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予以补贴,凡是属自建自用的标准化厂房不予补贴。建二层以下(含二层)每平方米补贴80元,建三层以上(含三层)每平方米补贴120元,对非市本级园区标准化厂房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对当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对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必须的用地应保尽保。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省统一安排的土地利用计划,实行用地指标单列。对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以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70%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房管等审批职能部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原则上执行备案程序。要加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相关工作的提前介入,确保项目资料齐全合规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实行特殊费用优惠。对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标准化厂房建成对外出租之日起3年内对外出租和首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市、县两级财政按分享所得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给投资者和购买者。

  第六条加强督查考核奖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向市政府递交年度责任状和上缴20万元考核保证金,并将标准化厂房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调度、督查和考核,实行一旬一调度、一月一通报、一季一督查、半年一考核、年终总考评的机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没收当年上缴的考核保证金,取消当年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考核评先资格,并向市政府说明原因。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6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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