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办法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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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年07月09日

 

关于印发《常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0]21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德山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常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常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办法》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年七月八日

 

常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09]123)号精神,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条件

    凡普通高校毕业生(指具有本市户口毕业时间在两年以内且仍未实现就业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本市辖区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扶持政策。

    1、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2、自主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具有一定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3、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4、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二、扶持政策

    1、开办费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且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满六个月后,可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自主创业开办费总额的20%且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

    2、所得税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的20%给予所得税补贴(最高限额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3、房租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房屋用于自主创业的,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房租补贴。其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元(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4、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开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全额贴息。

    5、还贷补贴。对创业1年以上,因自然灾害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及其他原因致使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确因家庭困难无力清偿小额担保贷款的,对逾期贷款债务给予不超过20%且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6、创业成功奖励。每年对拉动就业明显、缴纳利税较多、影响较大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典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资金来源及支持方式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各项补贴资金从上级转移支付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开支,不足部分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开支。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进行。

    四、申请及审批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可自愿向户口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常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相片;

     ②、资金申请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银行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

     ⑤、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违法行为的证明;

     ⑥、其他相关资料:申请所得税补贴的需提供缴纳所得税的相关凭证;申请房租补贴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的需提供相关贷款合同;申请还贷补贴的需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审核机构出具的无力清偿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证明。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委会)在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在调查、审核结束后及时将审核申报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每年7月份和11月份各一次)对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评估、考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5、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专项扶持资金分别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

    6、县市区财政局在专项扶持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专项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1、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2、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年末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视情节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缩减扶持对象下一年度的申报计划。

    3、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4、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当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